关于印发富阳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国有投资集团:
现将《富阳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富阳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2.《富阳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电子招投标示范文本)
杭州市富阳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年3月5日
附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降低招标投标活动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富阳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是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富阳区小额工程建设电子交易平台(登录 电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
第七条招标(代理)人、投标人参与我区电子招标投标应按要求进行用户注册,办理数字证书,提供、录入相关信息到富阳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招标(代理)人、投标人应妥善保管好数字证书及自身的用户名和密码,防止用户名和密码泄露。因用户名和密码泄露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本次招标投标活动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招标(代理)人、投标人应及时更新本单位信息,具体信息以富阳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的主体库信息为准,如因信息缺失、失效或虚假等原因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条招标(代理)人应使用系统提供的招标工具制作电子招标文件,电子招标文件与其他电子招标资料上传至系统,经各有关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发布招标信息。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将答疑、澄清、补充、修改等内容,通过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富阳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答疑信息。不足2日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二条投标人通过富阳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和查看相关电子招标资料。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取消投标保证金,投标行为与企业信用挂钩。
第十三条投标人根据发布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要求,通过系统提供的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对电子投标文件加盖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互联网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系统。上传后自动生成的回执单仅作为电子投标文件已递交至系统的证明。
第十五条投标截止时间以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成功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地点登陆系统组织开评标活动。
第十七条投标时间截止后,由招标(代理)人工作人员开启开标,通过系统自动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视为投标无效;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第十八条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系统自动获取标录并记录开标过程,完成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各有关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开标评标现场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人、现场监督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评标结束后通过系统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代理)人通过系统打印中标通知书,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人应整理完善招投标各类相关文档,报各有关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三章 信息安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人应当指定专人从事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熟悉电子招标投标操作流程,保证网上操作的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按规定标准自行配备网络设备,并确保网络设备的运行稳定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按严格规定要求进行投标,如发现投标人存在MAC地址一致的情况,各有关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情况报送区交管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区交管办应当制订系统使用管理制度,为招标(代理)人、投标人等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经各有关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暂停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一)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系统;
(二)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三)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四)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五)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系统无法运行;
(六)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 待上述意外情形消除后方可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认为继续进行可能影响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的,或者可能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利益的,有权终止招标投标活动并重新组织招标,同时报各有关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因投标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原因等不能正常登录系统下载文件、递交的投标文件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非完整文件等自身原因无法参与开评标等招标投标活动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招标投标活动不暂停、不终止。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人未按照本办法进行操作,区交管办应责令其纠正或予以通报;拒不纠正的,应依法提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区交管办、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干涉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区交管办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区交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年3月1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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