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进一步加强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净化道路通行环境,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全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进行集中整治,现就加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各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区域严禁停放各类车辆,机动车应停放在停车场、停车泊位等区域;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一律在指定位置停放,不得随意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停放。
二、严禁在主、次干道(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道路及两侧实施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区域内随意停放或超出停车泊位界限停放等违法行为;
(二)机动车违法占用盲道、消防通道、人行道,以及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
(三)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闯红灯、遇有拥堵不依次排队、斑马线不礼让行人以及在斑马线或网格线上停车等违法行为:
(四)机动车闯单行道、占用对向车道逆行抢道等违法行为;
(五)大型货运车辆、拖拉机、危化品运输车和工程运输车未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秩序大队备案登记,在禁行路段、禁行时段通行的违法行为;
(六)摩托车不配戴安全头盔、乘坐多人、飙车竞逐等违法行为;
(七)电动车无合格证、不符合国家标准上路行驶、不佩戴安全头盔、不在施划的泊位内停车以及越线停车等违法行为;
(八)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以及越线停车等违法行为;
(九)行人闯红灯、不走人行道、不走人行横道、跨越道路隔离栏等违法行为;
(十)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对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从重处理,不再进行劝导教育。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公务、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一律严格依法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进行曝光。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及驾驶员、公职人员、党员严重违法行为处罚的同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抄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规范交通行为,保障道路安全有序畅通,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本通告自年3月20日起施行。
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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