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中投标方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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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在建工领域内,串标、围标在招投标环节时有发生,但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串标,仅仅是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么?那围标呢,和串标意思相同么?本文先行带大家简单了解一下围标与串标:

串标即指串通投标,其行为主体包含单位和个人。但串标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串标=围标+狭义的串标。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狭义的串标指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或两个以上投标人松散型非正当合谋投标(即未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和影响)。在招投标领域串标是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手段和行为,因其行为的多样性,本文无法一一概述,在此仅以“投标方相互串通投标”为例,进行阐述。目前,投标方相互串标是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危害最大的违法行为之一。这种违法行为使招标人投资受损,扰乱了招标人建设进度。此外,串标行为采取的大多是贿赂手段,这种投机行为一方面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另一方面,采取这种手段的企业自然也不注重信誉,更不在意本身是否良性、可持续发展,因此,项目施工工程中,偷工减料、引发劳动争议等问题在所难免。最终,形成豆腐渣工程或是引起其他社会矛盾势在必然!什么行为属于投标方串通投标?1.投标代表人甄甲不知道本公司老板电话会有串标嫌疑么?2.三家投标公司的保证金可以都委托甄甲一人缴纳么?3.三家投标公司的投标文件由甄甲的电脑统一打印行不行?针对投标方的各种蛇形走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均对投标方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恶意串通招投标行为:(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4)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5)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其中对于串标的边缘行为也有明确列举: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司法实践中,法院也“贴心”地表明:由于“串通投标”的意思表示一般具有隐秘性且主观意图较难证明,因此,串通投标的证明标准应为高度盖然性标准。上述规定既严格管理串标行为,也降低了串标的举证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在年我国各地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陆续搭建并投入使用。以黑龙江为例:“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已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在该平台,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同时在网上发布,不设密匙,供潜在投标人在开标前全部公开下载,凡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均可报名,这些规定和举措,有效降低了围标、串标的可能性。在招标电子平台上,仅根据投标文件就可识别串标行为,例如:1.不同投标公司用同一台笔记本电脑编制多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不同投标公司均使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投标报价,均可导致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2.不同投标公司用同一台台式电脑编制多家电子投标文件,导致MAC地址一致。在实践中,全国各地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均制定了详细的管理办法。所以开篇的三种情况都是被禁止的,轻则被否定投标,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围标、串标行为再与涉黑、涉恶行为发生“亲密接触”,那么恭喜你,你又为行业主管部门密切与公安机关的合作作出了“突出贡献”!前有规范约束,后有有法律震慑,更有“互联网+”的加持,如果这还不足以让那些心存侥幸的人迷途知返,依然想在串标这条越来越难走的路上“一意孤行”。那好吧,我们不妨了解一下投标方相互串标的法律后果!《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仅此而已吗?当然不是!法律很“慷慨”,通常都以套餐方式加倍给你惊喜,除了中标无效,还有其他“赠品”:一、行政处罚年3月1日,长青公司负责某一路段的绿化景观工程对外招标,富阳公司、华林公司、澳瑞公司、中浩公司共同参与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富阳公司、华林公司、澳瑞公司三家公司的项目投标文件均由澳瑞公司员工程某一人编制,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发现该情况后移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年11月1日,中浩公司以万元中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方互相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分别处罚三家公司案涉中标项目合同金额的6%,元;处罚三家公司负责人单位罚款的5%,元。

律师提醒

本案的三家公司即便没有中标,仍依旧被住建局做出行政处罚。那如果这三家公司其中一家中标了呢?中标无效之余,中标的这家公司当然的要受到行政处罚,而其他两家公司即便是出于义气陪跑也无法幸免。所以,只要是在招投标中,有相互串标的行为,是害人害己,都是要受行政处罚的。

二、刑事责任年1月6日,长寿开发投资公司就市区一污水收集系统工程(古佛立交段污水干管)进行公开招标。同年2月,张某某得到该招标信息后,为得到工程建设权,便授意被告人王某找几家有资质投标的公司来帮助其投标。后王某找到8家建设工程公司参与竞标,张某某也找到1家建设公司参与竞标,张某某、王某与9家公司约定无论哪家公司中标,该工程都由张某某建设。张某某并给予每家公司好处费元,并分别向王某提供的各公司代理人账号上汇款保证金42万元。期间,张某某分别制作了9家公司投标文件的商务标部分,工程报价按最高限价下浮5%-8%,以控制9家公司的平均工程报价。后王某找到的其中一家公司以万元中标,张某某向各代理人支付辛苦费元。中标后,张某某又以万元将此工程建设权转卖给韩某等人,并已获款50万元。年4月28日、30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本案例得出结论之前,让我们先了解一下串通投标罪可被立案追诉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那么回到本案:检察院以张某某、王某串通投标罪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王某构成串通投标罪,张某某系本案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00元;王某系本案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0元。三、民事赔偿责任串通投标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串通投标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向其他投标人和招标人赔偿损失,但是该损失不包括中标后的预期利润,但是为了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鉴定费、公正费等费用,在数额合理,理由适当的情况下,法院可予以支持。规范和法规的完善以及电子招投标平台的出现,都是国家对于串通投标行为监管和治理的“亮剑”。虽然招投标行为的规范管理仍任重道远,但随着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完善,监管和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串标行为势必会越来越少,建设工程领域终将迎来大好发展局面。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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