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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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针对年度被我队查获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或《公安交通管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同时违法当事人未在三十日内到我队接受调查处理,且未提出延期三个月处理申请的道路交通违法案件。我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及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该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该类案件处罚决定书公告如下,公告期六十日,公告期满,即为送达,请知悉。
注:公告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请当事人于十五日内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超过规定期限将以每日按规定缴纳金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额。
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
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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