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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   本院受理原告何文祥、韩幼云与被告杭州富阳张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张显林、费银凤、张立锋、张锋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杭州富阳张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支付两原告代偿款元及自起诉之日至判决书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张显林、费银凤、张立锋、张锋华对上述款项中被告杭州富阳张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各自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年3月1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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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陈扣英与被告屠鑫校、郝军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公民代理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屠鑫校、郝军珍在年4月26日签订的《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二、被告屠鑫校、郝军珍返还原告购房款元,并支付以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9%计算自年4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支付以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9%计算自年8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以及支付以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自年2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暂算至年10月18日利息分别为.58元、.67元、.89元);三、被告屠鑫校、郝军珍按照房屋转让总价的三倍金额赔偿原告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年4月1日上午9点00分整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吴贤祥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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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李爱珍与被告钟仁源、杨素静、杨素华、杨素君、李荣富、李军飞、李胜贤、李忠林、杭州富阳永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邓兵兵、周智勇、孙建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原告李爱珍上诉要求:撤销()浙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1.判决假冒上诉人李爱珍名义签名手印与被上诉人钟仁源、杨素静、杨素华、杨素君、李荣富、李军飞、李忠林、李胜贤等人签署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无效;2.判决年4月2日假冒上诉人李爱珍名义与被上诉人李胜贤、李忠林、钟仁源、杨素静签订的4份《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被上诉人李荣富与被上诉人杨素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年4月2日之后,众被上诉人之间关于永安公司的各项《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变更均无效;3.判决众被上诉人返还、恢复李爱珍原有的永安公司38%股权和李荣富原有的永安公司的62%股权;永安公司及其邓兵兵、周智勇、孙建良等人配合李爱珍、李荣富办理返还、恢复上述股权所需的全部必要手续。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马骏、蒋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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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孙康康与被告黄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借款元整,并支付未付利息元(按月息3分计算自年6月9日至年10月8日,年10月9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仍按月息3分计算),支付代理费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年3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唐承飞、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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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俞水儿诉被告曾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俞水儿起诉要求:1、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并支付自年2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违约金(按月息2%计算,暂算至年10月7日为元);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元;暂合计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年3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第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俞忠、洪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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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叶国洪诉被告华利平、叶安平、冯江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华利平归还原告代偿款元及自代偿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4.35%的1.5倍支付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叶安平、冯江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年3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沈光翠、李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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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阿青建筑装璜材料商店诉被告厉凤、黄雪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二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元;2.二被告支付自年10月17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年3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沈光翠、李伊琦

联系-

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骆胜芳诉被告王文新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欠款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年3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沈光翠、李伊琦

联系-

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朱玉萍诉被告董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董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玉萍借款元,并支付自年11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不超过年利率6%)。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颜燕香、吴翰佩

联系-

联系   本院对原告陆邵忠诉被告王正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正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邵忠欠款元。二、被告王正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位于富春街道后周何家埭7号一楼的车库,并返还该车库给原告陆邵忠。三、被告王正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邵忠按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年6月27日计算至欠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四、驳回原告陆邵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元,由原告陆邵忠承担元,被告王正林承担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黄韦卿、张云花

联系-

联系   本院对原告韩宏伟诉被告胡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建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宏伟货款元。二、被告胡建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宏伟至年10月19日止的利息损失95.50元,并支付按元按照年利率4.35%自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三、驳回原告韩宏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保全费元,保全担保保险费元,合计元,由被告胡建东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黄韦卿、张云花

联系-

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陈军与被告田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田利君归还原告陈军借款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田利君支付原告陈军以借款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年4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田利君支付原告陈军代理费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元,由被告田利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汪军平、徐薇

联系-

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金鸿诉被告何国良、叶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国良归还原告金鸿借款60元,并支付自年5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金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由被告何国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金增儿、于仰硕

联系-

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新登镇新富水果店诉被告毛水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富阳市新登镇新富水果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5元,由富阳市新登镇新富水果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陈琴霞、章申孟

联系方式:-

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黄康诉被告吴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吴腾飞归还黄康借款本金元,支付逾期利息元,共计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黄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由黄康负担20元,由吴腾飞负担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陈琴霞、章申孟

联系方式:-

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潘明利与被告鲍玉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诉讼费结算通知单、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鲍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潘明利款项元,并支付自年5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以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算至年5月22日利息损失为.89元);二、驳回原告潘明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潘明利负担元,被告鲍玉明负担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联系人:吴贤祥、胡佳玲联系-联系 缜思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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