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不刷脸不让进是否构成侵权
动物园不刷脸不让进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CCTV热线12
应解决时代“痛点”而生,乘美好生活浪潮前进,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的颁布,适应数字时代发展态势,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个人信息屡受侵害的现象,民法典作出了具体规定。近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称为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
随着人脸信息应用越来越多,人们的安全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在浙江杭州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郭兵就因不愿意使用人脸识别,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起诉至法庭。这也被称为国内消费者起诉商家人脸识别使用领域的第一案。
浙江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持年票进入者需通过刷脸认证方可入园。年4月,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郭兵在这里录入指纹办理年卡,但到了年10月17日,郭兵就收到了动物园短信通知,年卡系统升级为人脸识别,原指纹识别取消。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在年10月17日之后无法入园,需尽快携年卡到动物园办理升级业务。
对此,动物园解释称,入园方式的变更,主要为了方便消费者快速入园,人脸识别效率更高。
但郭兵认为,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容易遭到滥用,危害到人身和财产安全,于是他向动物园提出退还年卡的费用,但双方协商未果。年10月28日,郭兵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年6月15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将择期宣判。
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在这起案件中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当事人是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意图,但状告理由却是“服务合同违约”。此类案件在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室主任谢鸿飞教授的解读是:本案的诉由界定为服务合同违约是正确的。因为在本案中,郭老师已经购买了野生动物世界的年票,所以他和野生动物世界之间构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这个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的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那么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想变更这个合同,他必须取得对方的同意。所以合同法的第77条明确规定,合同的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民法典第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在本案中,野生动物世界提出通过人脸识别的方式才能入园,这实际上构成了野生动物世界对合同单方的重大变更。
人脸信息对个人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信息,民法典的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第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能够单独或者和其他信息结合起来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一些信息。毫无疑问,人脸属于民法典条说的个人信息。民法典的条进一步界定了对个人信息处理的一些原则和条件:规定对个人信息收集,必须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而且还必须满足一些条件,其中非常重要的条件是,一定要征得自然人的同意,如果在自然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动物园单方面收集个人人脸信息,将构成一个侵权行为。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动物园单方采用了这种收集郭老师人脸信息的行为,那郭老师还可以告动物园侵权。这个个案,实际上带有很强的公益性,郭老师提出的诉讼,不仅有助于捍卫他自己个人信息方面的权益,也有助于捍卫我们社会中其他公众的个人信息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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