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告
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告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农安县行政区的道路进行道路交通信号的规划、设置,各类交通科技设备的规划、设置和使用,现就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1、在农安县行政区道路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的指示并自觉遵守。
2、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3、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4、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5、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6、车辆驾驶人、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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