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12月29日
杭州市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落实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根据《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行联合审查制度,联审会议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主管部门(指区级管委会、部门、乡镇、街道,下同)和建设单位参加,涉及设计变更的,原设计单位参加联合审查会议。
区发改局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变更管理和监督,组织重大、较大变更方案联合审查、核定。
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费用监管和预算审核,会同区发改局、主管部门做好对工程变更方案的联合审查。
区纪委监委和区审计局派员列席联审会议,负责全过程监督。
区住建、交通、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重大、较大变更技术方案及必要性审核审查,区教育、卫健、民政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项目变更的业务指导。
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变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工作,按合同约定对变更费用审批,组织变更的实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工程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图施工。工程施工招标前,建设单位要会同设计、咨询机构等相关单位或专家仔细审查施工图,完善施工图设计,减少工程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遵循有利于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工程造价和全寿命周期成本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变更范围及类别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是指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后所发生的下列情况: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材料与设备的调整;
(三)建设规模和标准的调整;
(四)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变更。
第六条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
(一)重大变更:工程单次变更引起投资增减额超过合同价20%(含)以上,或投资增减额在万元(含)以上的。
(二)较大变更:工程单次变更引起投资增减额超过合同价10%(含)以上、20%以下,或投资增减额在万元(含)-万元,且未达到重大变更的。
(三)一般变更:工程单次变更引起投资增减额低于合同价10%,且投资增减额在万元以内的。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变更台帐,累计变更引起投资额超过项目概算的,超概算部分的变更均按重大变更程序办理。
第八条招标范围内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不一致的或因招标漏项导致工程量变化的,由建设单位签证确认,不再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设计时明确深化设计或专项设计的,以最后设计为准,不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招标时为暂定价的,实际实施时由建设单位签证确认。
第三章项目变更程序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按照“先审批、后实施”、变更方案分级审批的原则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变更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变更方案提交联审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论证初审,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其中,重大变更和较大变更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上报变更方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填写《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事项审批表》(见附件1);
(二)项目变更方案申请,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含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及目前进展情况)、招投标情况、变更原因,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等;
(三)项目变更签证单,签证单需经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以及监理单位对因变更造成工期、质量、施工方案和其他有关工作的影响评价;
(四)设计变更应附变更设计图和说明,并由设计人员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涉及施工组织变更等技术性较强的,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意见,并附专家评审意见;
(五)项目变更预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
(六)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重大变更方案报区发改局,由联审会议审查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联审会议审查认为需要上报区政府的,在区政府决策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较大变更方案报区发改局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一般变更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集体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重大变更和较大变更原则上需实地踏勘,由区发改局组织联审会议成员单位实地踏勘,并签署《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现场踏勘表》(见附件2)。
第十七条为加快项目推进,经现场踏勘同意变更的,建设单位可根据现场踏勘意见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为确保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项目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的情形,建设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紧急措施,边实施边报批,报批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及现场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采用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在合同范围内的变更,在不突破概算的前提下按照一般变更程序办理。政府投资EPC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遇不可抗力或政府需要产生的变更按照重大变更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施工图交底时提出的变更,以会议纪要为准,不再办理变更手续,报区发改局备案。
第四章项目变更费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变更方案同意后,建设单位按工程量完成情况以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款的,10万元以上单次变更需报区财政局审价。变更方案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审查意见明确的控制金额。
第二十二条项目变更费用结算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执行;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有类似变更项目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执行。当变更量与合同相比增减额超过15%的,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根据标底单价×折算系数[(中标价-暂定价)/(预算价-暂定价)]重新确定单价,如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项目价格的,按合同明确的组价原则及相关的计价依据计算。
第二十三条由于项目变更引起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和措施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执行。由于项目变更发生的征地拆迁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因人工及建筑材料价格引起的工程投资额变动,按合同约定或有关部门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人工及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变更引起的项目总投资变化超过批准概算的,按《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项目变更责任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严格落实项目变更审批管理,建立健全变更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变更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切实履行本部门本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完成项目变更手续办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写明项目变更事项按本办法执行。凡未按本办法实行变更审批的,均为无效变更,变更增加的费用在审核结算时,不得计取。
第二十九条对由于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单位失误造成项目投资变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取费用的基数。对有严重过失的责任单位,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严禁利用项目变更机会提高设计标准、降低质量安全标准、拖延工期、扩大规模,不得在项目变更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由此造成的突破概算、延误工期和工程质量事故,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2月1日起施行。原《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富政函〔〕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省和杭州市重点交通项目变更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杭州富春湾新城管委会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富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事项审批表
2.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现场踏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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