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教师浙江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全面推

11月14日,浙江省教育厅印发《浙江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将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制度,目标是让教师队伍有很好的“源头活水”,破除教师资格终身制,对个别不符合教师要求的老师能够清除出去。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一章总则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在总结我省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适用本细则。    

本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依法举办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其中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在岗教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受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机构。

第二章注册条件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良好;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四)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任务,培训考核合格;    

(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六)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定期注册的,除具备首次注册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注册有效期内,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学分),并符合相应的学时(学分)结构要求。培训学时(学分)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浙教师〔〕71号)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取得教师资格,但教师资格类别与任教岗位不相适用;    

(二)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学分)或未达到结构要求;    

(三)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四)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申请首次注册人员上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五)医院证明,身体健康状况暂时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六)处于党政纪处分期内。    

暂缓注册时限一般为两年。暂缓注册者在暂缓时限内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一)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用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二)补齐所缺培训学时,且在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72学时(学时)的培训;    

(三)重新申请注册前已在岗位任教连续满一年及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能正常任教一学期及以上);    

(四)重新申请注册的上一年年度考核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注册程序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注册至退休年度。超过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再注册。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或相关材料;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年度考核证明;    

(六)完成省教育厅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学分)证明;

(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针对申请人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除提交上述(一)、(二)、(三)、(四)、(七)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上一年年度考核证明和培训学时(学分)证明,其中首次任教人员应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人员重新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相关材料。    

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申请人在申请受理时限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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