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
本院受理原告姜杏云诉被告汪如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元整;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年2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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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分公司与被告王雨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分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本金元、利息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年8月28日起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以代偿款本息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元;4、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第1、2、3项款项对被告王雨提供的抵押物(浙J3SK26车辆)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年2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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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程玉琴、徐林生、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杭州长命电池有限公司、徐增富、姜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程玉琴、徐林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6元,支付截至年8月3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46元,本息合计.22元,并按月利率11.16‰计付从年8月4日起至款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被告杭州宏大建材有限公司、杭州长命电池有限公司、徐增富、姜慧英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年2月13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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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诉被告杭州国丰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国臻实业有限公司、富阳市神龙纸业有限公司、富阳市东南纸业有限公司、杭州金宝机床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富阳市荣丰化工有限公司、孙丙国、蒋红霞、陆庭荣、蒋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杭州国丰纸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元,支付计算至年8月22日的利息.31元(其中:合同期内利息.33元、逾期利息.42元、复利.56元),并要求继续支付自年8月2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7元为基数,复利以.56元为基数,利率均按年利率7.%计算);2、被告杭州国丰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元;3、被告杭州国臻实业有限公司、富阳市神龙纸业有限公司、富阳市东南纸业有限公司、杭州金宝机床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诉请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孙丙国、蒋红霞对上述第1、2项诉请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杭州富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中X号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元、利息.29元(暂计算至年8月22日,自年8月2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元为基数,复利以.71元为基数,利率均按年息7.%继续计付)以及律师费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如被告杭州国丰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1、2项诉请债务,原告要求对被告富阳市神龙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富阳区春江街道新建村西山石路号第4幢等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富房权证更字第号、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富国用[]第号,他项权证号:富房他证字第号)、位于富阳区春江街道友谊村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富国用[]第号;他项权证号:富土抵地项第号)、位于富阳区春江街道友谊村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富国用[]第号,他项权证号:富土抵他项第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如被告杭州国丰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1、2项诉讼债务,原告要求对被告富阳市荣丰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富阳区富春街道华家埭村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富国用[]第号,他项权证号:富土抵他项第0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8、如被告杭州国丰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1、2项诉请债务,原告要求对被告陆庭荣、蒋燕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96号春江花园景观楼5号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富房权证富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富国用[]第号,他项权证号:富房他证字第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9、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年2月13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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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梵洛薇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含质保金)人民币.65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百分之六从起诉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日)。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年2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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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富阳菲歌体育用品厂、陈东、陈红霞、陈成浩、陈洁、盛高明、陈美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请法院要求:1、被告富阳菲歌体育用品厂、陈东、陈红霞、陈成浩、陈洁、盛高明、陈美仙、归还借款.51元,并支付至年8月5日止的利息、罚息共计.54元。并按年6月8日保证借款合同(编号:DK)约定计付自年8月6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年2月10日14:30(遇法定假期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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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富阳菲歌体育用品厂、陈东、陈红霞、陈成浩、陈洁、盛高明、陈美仙、王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请法院要求:1、被告富阳菲歌体育用品厂、陈东、陈红霞、陈成浩、陈洁、盛高明、陈美仙、王波归还借款00元,并支付至年8月5日止的利息、罚息共计.62元。并按年6月8日保证借款合同(编号:DK)约定计付自年8月6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年2月10日14:00(遇法定假期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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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闻杰、李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请法院要求:1、被告闻杰归还透支款.84元,并支付截止年9月18日止的利息、罚息共计.77元。并按商惠通卡合约约定计付自年9月19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2、被告李海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年2月16日9:00(遇法定假期顺延)在浙江省第四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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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赵庆华诉被告戴悦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戴悦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庆华支付劳务报酬款人民币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元(自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暂算至年7月13日为元),合计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公告费元,合计元,由被告戴悦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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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对原告黄晓峰诉被告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晓峰借款本金元并支付利息元,合计人民币元。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张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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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对原告黄晓峰诉被告张琳、骆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晓峰借款本金元并支付利息元,合计人民币元。二、被告骆李敏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张琳、骆李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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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对原告孙海英诉被告管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管志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海英借款人民币元。案件受理费2元,由被告管志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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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对原告孙海英诉被告管志海、任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管志海、任小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孙海英借款人民币00元。案件受理费4元,由被告管志海、任小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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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对原告杭州富阳美成矿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阳市科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富阳市科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杭州富阳美成矿产品有限公司代偿款.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富阳市科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美成矿产品有限公司以.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年6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富阳市科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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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对原告杨小祥诉被告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宋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小祥借款人民币元。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宋建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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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对原告孙海英诉被告任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任小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海英借款人民币元。案件受理费2元,由被告任小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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