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笔征迁补偿款,富阳这家人差点对簿
然而,这种舒心的生活在几个月前被打破了,起因就来自那套商品房上。
资料图,图文无关
那套房子是上世纪80年代末赵老太老伴的单位分配房,上世纪90年代房改,他们花钱买了下来,登记在老伴的名下。10年前,老伴去世,赵老太独自在那套房子里生活了多年,直到她3年前住进养老院。之后,这套房子就用来出租。
近年来,富阳城市有机更新进行得如火如荼。今年初,这套房子所在的区域开始征迁,反正闲置着也是闲置着,一家人积极响应,成为第一批签订征迁协议的住户。赵老太和儿女一起,与政府签订了房屋征迁补偿协议,补偿款也很快打入了老人的账户里。
拆迁款到账后,矛盾也随之而来。老人的女儿提出,这套房子是父亲留下的遗产,她作为女儿,和母亲、弟弟一样都有继承权,要求继承三分之一的补偿款。
但这个提议遭到了赵老太及其儿子的强烈反对。赵老太认为,这套房子是她和老伴一起购买的,现在老伴去世了,但她还健在,房子自然应由她全权处理。同时,老人的观念很传统,尤其是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她认为,儿子是自家的,而“嫁出去的女儿就相当于泼出去的水”,拆迁补偿款自然应该留给儿子,女儿没有资格来继承。
母亲的这个说法,女儿自然不会认同,里面不光牵扯着经济利益,同时还有被排除出家庭的委屈。于是,家庭矛盾轰然爆发,原本和睦的一家成了势不两立的敌人,而且愈演愈烈,大有对簿公堂之势……
律师点评
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岑建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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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分割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如果没有做出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中,那套商品房是赵老太夫妇婚内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拆迁补偿款中有一半属于赵老太,剩下的一半才是其丈夫的遗产。这部分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是赵老太、儿子和女儿,三人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具有相同的继承资格。
因此,赵老太及其女儿的说法均有不对之处。首先,赵老太“房子由自己全权处分,女儿没有资格继承”的说法是不合法的,对于其丈夫的遗产,她的儿女具有同样的继承权。其次,赵老太女儿“继承三分之一补偿款”的要求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三位继承人均分的话,女儿可以继承补偿款的六分之一。
同一顺序继承人所能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不过,其中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也可以多分;对那些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继承份额也可以不均等。
此外,除了配偶、子女、父母以外,还存在几种特殊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在法律上称为代位继承。
《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律师呼吁大家应当加强“遗嘱意识”,立遗嘱不仅能让遗产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分配,又可避免亲人因为继承问题产生矛盾和纠纷,甚至反目成仇。
血脉一家人
互谅互让、协商处理!
记者方梁通讯员来肖
编辑胡红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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