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副院长受贿余万元,被判

年4月14日《富阳新闻

近日,富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医院副院长孙志龙受贿罪一案,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

7年4月至年7月间,被告人孙志龙利用其担任杭州医院急诊科(兼综合病区)主任、药事委员会成员、副院长等的职务便利,在新药引进、药品使用等方面为医药公司谋取利益,冒用他人名义帮助医药公司推荐杭州医院引进并销售用氨曲南、灯盏花素、头孢米诺钠针、注射用拉氧头孢钠、哌拉西林舒巴坦钠针等多种医用药品,先后百余次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非法收受医药公司所送的药品回扣达余万元。

富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志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孙志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孙志龙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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