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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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

对被查扣车辆进行处理的公告

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查扣的下列机动车(附清单)因车辆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逾期未前来接受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公告。

请下列被查扣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相关证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的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被查扣机动车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本次所公告的暂扣未处理车辆共计40辆。其中二轮电动车1辆、三轮摩托车1辆、小型汽车4辆、助力车9辆、二轮摩托车25辆。

梅林中队

秩序科铁骑

江口中队

希望以上查扣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尽快前往相关中队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我大队将依法对车辆进行处置。

拟稿人何世红

审核 王华

签发何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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