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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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
对被查扣车辆进行处理的公告
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查扣的下列机动车(附清单)因车辆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逾期未前来接受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公告。
请下列被查扣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相关证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的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被查扣机动车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本次所公告的暂扣未处理车辆共计40辆。其中二轮电动车1辆、三轮摩托车1辆、小型汽车4辆、助力车9辆、二轮摩托车25辆。
梅林中队
秩序科铁骑
江口中队
希望以上查扣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尽快前往相关中队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我大队将依法对车辆进行处置。
拟稿人何世红
审核 王华
签发何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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