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有奖杭州市富阳区假币违法犯罪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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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假币违法犯罪线索,提升打击假币犯罪活动力度,切实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维护人民币信誉。

中国人民银行富阳支行、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联合制定《杭州市富阳区假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公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富阳区金融秩序,推动反假货币工作全社会共防共治,净化人民币流通环境,根据《浙江省假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结合富阳区反假货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奖励适用的对象是指举报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等违法犯罪行为或线索,经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以下简称: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举报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等假币犯罪线索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负责受理假币违法犯罪线索,形成举报受理记录。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线索采用情况,并告知其可以申请举报奖励。

第八条举报人申请奖励,应向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提交一式三份《杭州市富阳区假币举报奖励申请表》,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受理奖励申请后应及时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富阳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进行审定。

第九条举报假币违法犯罪经审核同意后,奖励资金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按照一年一报的原则,根据实际发生额按规定程序报批,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

第十条假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和具体的违法犯罪事实或线索等内容;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

(三)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经查证,举报内容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

第十一条假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有奖励诉求的,应承诺不存在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

第十二条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伪造、变造货币窝点,并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万元以下的,按照收缴假币面额的5%奖励;

(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万元以上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奖励金额=5万元+(实际收缴假币面额-万元)*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案件,并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万元以下的,按照收缴假币面额的3%奖励;

(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万元以上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奖励金额=3万元+(实际收缴假币面额-万元)*0.6%,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十四条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假币刑事案件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最高奖励元。

第十五条查获的假币半成品按其面额的全额计算收缴量。假币半成品是指纸张或坯饼的单面印有所伪造的货币底纹和主图案,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假币。查获假外币的面额,以案发时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比照相应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举报人应在被告知领取奖励之日起30个工作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励。委托他人领取的,受托人需同时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举报人对奖励类别、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立案单位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述。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应如实举报,并按照公安机关立案单位要求配合侦查工作;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通过电话、来信、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检举、揭发的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在举报时,不署名或不署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公安机关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富阳支行、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5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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