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农林政策速递关于印发杭州市富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和林业行政许可文书制作规范》已经年1月日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和林业局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年3月1日起施行。原富阳市农业局印发《富阳市农业和林业行政许可文书制作规范》(富农字〔〕21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和林业局
年2月3日
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和林业行政许可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和林业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文书(以下简称文书)制作水平和案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行政许可办件质量评查标准》、《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规范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业和林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流转、核查、权利告知、陈述申辩复核、听证、决定、事后监督检查等环节文书的制作和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使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等专用文书的,其文书制作从其规定。
第三条文书制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四条农业和林业行政许可文书(以下简称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外部文书和其他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农业和林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以下简称主体)内部使用,记录行政许可内部工作流程,规范相关材料归档的文书。包括: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行政许可办理流转单、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行政许可听证笔录、行政许可听证报告、集体讨论笔录、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表、送达回证、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行政许可外部文书盖章审批表、结案报告、行政许可案卷封面和行政许可案卷目录。
外部文书是指对外使用,对主体、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行政许可条件整改意见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不受理告知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行政许可听证公告(一、二)、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行政许可特别程序期限告知书、征求意见函、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行政许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决定书(一、二)、行政许可不予变更决定书、行政许可准予延续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变更决定书、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等。
其他文书包括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承诺书、授权委托书、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等。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主体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含原富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为准,即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和林业局(以下简称局)和杭州市富阳区植物检疫所、杭州市富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杭州市富阳区渔政管理所、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富阳检验站(统称授权主体)。
第六条农业和林业行政许可网上联审、电子签名与书面审查、人工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制作、送达文书应当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应当归档。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八条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和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条件不具备的可手工填写。手工填写文书应当使用碳素(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等不耐久材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打印制作的文书,签字处应当由相关人员签字,不得用打印、盖章或者捺印代替。
第九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写上“此项空白”或者“以下空白”字样。
文书制作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但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下列事项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一)文书的编号、价格、数值、量值、地址和门牌号码;
(二)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间;
(三)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条文,其法定标准文本用阿拉伯数字表述的。
第十条文书制作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文书制作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文书制作统一使用A4纸;上下边距各为2.54厘米,左右边距各为3.17厘米,行距26磅;标题字体为黑体一号,正文标题字体为黑体三号,正文字体为仿宋三号;页码标注为:第X页共X页,底线居中。
第十一条承办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注明申请类别、申请登记编号和案由。
申请类别分“办理”、“变更”、“延续”、“注销”等。
申请登记编号为“行政区域简称+主体简称+许可事项简称+许申+年份+序号”。“行政区域简称”填“杭富”;“主体简称”:以局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填“农林”,以杭州市富阳区植物检疫所实施的行政许可填“植检”,以杭州市富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的行政许可填“动监”,以杭州市富阳区渔政管理所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填“渔政”,以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富阳检验站实施的行政许可予以省略;“许可事项简称”:以授权主体名义实施的动植物产地检疫、调运植物检疫、动物屠宰检疫、渔业船舶检验、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员证书核发分别填“地检”、“运检”、“宰检”、“船检”、“船登”、“船员”,以局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简称,局另文公布。如:杭州市富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年受理的第1件动物产地检疫行政许可,申请登记编号为:杭富动监(地检)许申〔〕1号。”
案由为“关于+申请类别+许可事项名称+案”。如:关于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第十二条外部文书应当注明文书编号。“编号”格式为“杭富+主体简称+文书类别+年份+序号”。如:杭州市富阳区植物检疫所制作的年第1份“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为杭富植检许(准)字〔〕1号。
外部文书标题和结尾处应当注明主体名称,并在结尾处加盖其相应印章。
第十三条主体作出准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以及各种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作《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表》。
制作外部文书,相关执法人员应当一并制作《行政许可外部文书盖章审批表》,经局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员)法律审查合格、主体负责人签署审批或者审核意见后,在相关外部文书上分别加盖主体专用印章或者主体印章。
第十四条制作外部文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注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基本信息:
(一)根据证据材料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为公民的,应当注明其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姓名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上的姓名(有曾用名的,应当同时填写其曾用名);住址应当填写常住地址或者居住地址;出生年月应与身份证或户口簿一致;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民为个体工商户的,还应当注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和字号。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注明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已持有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还应当分别注明营业执照注册号、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编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编号。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行政许可听证笔录等笔录类文书,应当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者按捺指印确认,各页之间应当按捺骑缝印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按捺指印或者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者按捺指印确认。
笔录类文书首页纸面不够记录全部内容时,可以另附笔录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六条外部文书中引用实施行政许可所适用的依据,除注明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称和条款项目外,还应当引用该条款项目的原文。具体表述为:“××条(款、项、目)关于“××××”的规定”。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行政许可有效期的,行政许可决定类文书应当注明行政许可的起止日期。
第十八条文书中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员)的审核意见应当明确表述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法定程序和制作规范;文书中主体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应当明确表述是否同意业务审查单位(科室)的审查意见和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员)的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向当事人交付外部文书或者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二十条文书中注明加盖印章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分别加盖主体印章或者主体行政许可专用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并“骑年盖月”。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主体提交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
主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制作并送达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
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其他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职能的,应当制作并送达征求意见函。
第二十二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
第三章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是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初步情况进行登记所使用的文书。
“申请方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申请事项”栏记载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提出申请时的主要内容;“申请人意见”应当明确表述记录人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附件”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书或者格式文本、信函、传真、图片等书面材料和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第二十四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是主体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出具的文书。
“材料目录”栏应当注明材料的名称、规格和数量;“备注”栏应当注明材料的色泽、形状、包装等要素,以此与同类其他材料区分。
第二十五条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是主体经依法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时所使用的文书。
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应当据实填写尚未提供的材料名称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名称,并退回符合法定形式的全部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是主体经依法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而使用的文书。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主体办公场所提出申请而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
(二)依法不属于主体职权范围,需告知申请人到其他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办理的。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告知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决定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法定期限。
第二十八条行政许可办理流转单是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流转至业务审查单位(科室)进行许可条件现场核查使用的文书。
“申请事项”栏注明浙江省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权力基本目录列举的名称;“办证专窗意见”应当注明业务审查单位(科室)的全称、完成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时限并由工作人员签名;“业务审查单位(科室)”意见应当由其负责人根据本单位(科室)工作人员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情况,提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意见并向主体提出是否准予(延续、变更、注销、撤回、撤销)行政许可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是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对并对行政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而作的文字图形记载和客观描述。
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应当注明被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者勘验现场的具体地点、范围、状况,并对申请材料是否真实作出评判。
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视听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三十条行政许可条件整改意见书是经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尚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由主体责令其限期整改时使用的文书。
行政许可条件整改意见书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内容;
(三)责令申请人整改的措施、时限和日期;
(四)主体名称并加盖其印章。
第三十一条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是指经依法审查,认为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依法告知申请人、特定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时使用的文书。
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或者特定利害关系人的基本信息;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三)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具体情况;
(四)要求举行听证或者进行陈述、申辩的期限;
(五)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除注明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外,还应当注明提出听证申请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口头方式向主体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由工作人员予以记录时使用的文书。
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陈述申辩人的基本信息;
(二)陈述申辩的时间、地点;
(三)工作人员姓名和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四)记录人姓名和工作单位;
(五)陈述申辩人、工作人员、记录人签名并由陈述申辩人注明‘以上陈述申辩内容,记录属实’字样。
第三十三条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主体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工作人员、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员)对陈述、申辩要求是否予以采纳分别提出复核意见,主体负责人决定是否采纳陈述、申辩意见时所使用的文书。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陈述、申辩中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应当作为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的附件。
第三十四条行政许可听证公告是主体依职权主动听证或者对不确定利害关系人告知听证权利使用的文书。
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的报名须知、注意事项及提出参加听证要求的时限;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四)听证内容;
(五)联系人、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主体依职权主动听证的行政许可公告还应当注明申请人基本信息。
第三十五条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是指主体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向申请人、特定利害关系人告知听证会事项时使用的文书。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公开或不公开);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和审查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三)告知可以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携带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是指书记员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应当注明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听证的起止时间和地点;
(三)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的基本信息;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审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五)按照听证法定程序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情况;
(六)听证参加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第三十七条行政许可听证报告是指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主体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时使用的文书。
行政许可听证报告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的基本信息;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审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五)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阐述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六)行政许可的有关事实和证据;
(七)倾向性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听证主持人向主体负责人提交报告书时,应当附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交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应当注明申请听证的依据和理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附具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是因发生特殊情形导致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主体负责人批准,依法作出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所使用的文书。
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三)延长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的具体理由;
(四)延长行政许可的时限;
(五)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四十条行政许可特别程序期限告知书是申请人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进入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等程序,主体告知申请人实施特别程序所需时间和特别程序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所使用的文书。
行政许可特别程序期限告知书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三)所需特别程序的种类和期限;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四十一条集体讨论笔录是如实记录主体负责人集体讨论并决定重大行政许可而使用的文书。
集体讨论笔录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时间和地点;
(二)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记录人的姓名和职务;
(三)承办人员汇报案情、采集的主要证据以及阐述的意见和理由;
(四)参加讨论的主要意见和理由;
(五)会议主持人对行政许可的结论性意见;
(六)出席人、记录人签名。
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还应当注明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的情况、听证各方的意见和理由以及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理由。
本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的列席人是指案件承办人员、听证主持人、与案件相关但未担任主体负责人职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表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基本信息;
(三)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受理文号或者申请登记编号;(四)行政许可审查意见及理由;
(五)承办人、承办机构意见、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员)审核意见和主体负责人审批意见。
第四十三条行政许可外部文书盖章审批表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文书的名称和编号;
(二)文书制作日期和文书制作人员的签名;
(三)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员法律审查意见;
(四)主体负责人审批意见;
(五)文书盖章人签名。
第四十四条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是主体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所使用的文书。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告知申请人领取农业和林业行政许可类证件的时限、地点。
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许可类证件包括:许可证、执照、操作证件、资格证、资质证、登记证书、批准文件、审核意见书等。
第四十五条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决定书是主体依职权变更或者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的申请符合法定变更条件、标准和要求,决定准予变更行政许可所使用的文书。
主体依职权变更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决定书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被许可人基本信息;
(二)依法应予变更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三)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和具体内容;
(四)行政补偿标的;
(五)告知不服行政许可变更决定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法定期限。
当事人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决定书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二)准予变更的具体理由;
(三)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和具体内容;
(四)领取变更后的行政许可类证件的时限和地点。
第四十六条行政许可准予延续决定书是主体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符合法定延续条件、标准和要求,决定准予延续行政许可所使用的文书。
行政许可准予延续决定书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二)准予延续的有效期限;
(三)办理行政许可延续手续的时限和地点。
第四十七条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变更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决定书是主体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办理行政许可的申请、要求变更或者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分别决定不予行政许可、不予变更或者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时所使用的文书。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变更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决定书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二)作出该决定的法定依据、具体理由及证据;
(三)告知不服该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法定期限。
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决定书还应当告知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时限、地点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四十八条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是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使用的文书。
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情况;
(二)是否改变行政许可条件;
(三)有否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申请行政许可时有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有否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
(五)有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等情况;
(六)监督检查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和编号;
(七)监督检查人员、被许可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载处理结果并附具相关行政执法文书。
第四十九条行政许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指行政许可主体经执法人员在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违法行为而责令其限期整改时使用的文书。
行政许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被许可人的基本信息;
(二)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和后果;
(三)责令申请人整改的措施、时限和日期。
第五十条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是主体依法撤回被许可人已取得的行政许可时所使用的文书。
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被许可人基本信息;
(二)被撤回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三)依法应予撤回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四)告知办理行政许可撤回手续的时限、地点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五)告知不服该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法定期限。
第五十一条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是主体经调查核实发现被许可人存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决定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决定时所使用的文书。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被许可人基本信息;
(二)行政许可决定类文书的名称和编号;
(三)行政许可类证件的名称和编号;
(四)依法应予撤销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四)告知办理行政许可撤销手续的时限、地点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五)告知不服该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法定期限。
被许可人发生的情形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应当注明被许可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是主体经调查核实,认为当事人存在依法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决定注销被许可人已取得的行政许可所使用的文书。
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被许可人基本信息;
(二)行政许可决定类文书的名称和编号;
(三)行政许可类证件的名称和编号;
(四)依法应予注销的具体情形、理由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五)告知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时限、地点以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六)告知不服该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法定期限。
第五十三条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签发日期等内容,并由委托人、受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委托人身份证件或者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原件以及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原件以及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原件以及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五十四条征求意见函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有关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名称;
(二)申请人基本信息;
(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和受理日期;
(四)告知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时限和逾期不反馈的后果。
第五十五条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等)委托书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受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二)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三)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项目或者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
(四)加盖委托人、受委托人的印章。
第五十六条送达回证是主体将外部文书送达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制作送达回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注明送达机关、送达人、受送达人和送达文书名称;
(二)在“送达机关”处加盖主体印章;
(三)由签收人手写送达时间,不能直接打印;
(四)由受送达人外其他人员代收的,应当注明代收理由,并由代收人在代收件人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
(五)受送达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拒绝签收,需采取留置送达方式的,应当邀请到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邮寄公告送达的,应当附有关邮寄凭证、公告原件;
(七)证照类行政许可事项有证照内容摘要或者备份的,应当附于送达回证背面。
本条第二款所称“送达人”为送达文书的工作人员;“受送达人”是指送达文书中表述的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代收人”是指受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委托签收送达文书的人员;“见证人”是指受送达机关邀请,到场见证文书送达过程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第五十七条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承诺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承诺:
(一)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在未获得本行政许可时,不从事与本行政许可相关的生产、经营等各类活动;
(三)在准予行政许可后,不改变行政许可所必需的硬件、软件等各项条件;
(四)在法定期限内办理行政许可延续、变更、备案等手续;
(五)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履行如实告知等法定义务。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承诺书应当注明承诺日期;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签名或者按捺指印,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第五十八条结案报告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的基本信息;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三)行政许可办理类别;
(四)行政许可决定类文书的名称及编号;
(五)行政许可类证件的名称、编号及主要内容;
(六)行政许可书面审查、现场核查情况、理由及决定内容;
(七)结案方式与执行情况;
(八)主体负责人是否同意结案的意见。
依法征收费用的行政许可案件,还应当注明其行政征收情况。
第四章文书归档及管理
第五十九条文书及有关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材料的,可以分别制作正卷、副卷;文书材料较少时,多个同类案件可以合并立卷。
第六十条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者多余材料。
第六十一条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案卷封面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主体名称、承办机构和承办人;
(二)案由、申请登记编号、申请人、申请日期,合并组卷的其封面申请登记编号用“××至××号”表述;
(三)行政许可决定日期和办理结果;
(四)归档日期、保存期限、卷内页数、立卷人和检查人。
卷内目录应当注明序号、材料名称、文号、形成日期、页次、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没有需要说明的情况,应当注明卷内无空白页。
第六十二条行政许可类证件有存根或者保存联的,以存根或者保存联入档;行政许可类证件没有存根或者保存联的,以当事人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入档。行政许可类证件有正、副本的,正本、副本的存根(保存联、复印件)应当同时入档。
第六十三条不分正副卷的文书及相关材料按照下列顺序立卷归档: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许可决定类文书;
(四)行政许可类证件存根(保存联、复印件);
(五)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行政许可申请表、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
(七)信函、传真、图片、证照复印件、工作制度复印件等书面申请材料、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承诺书、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八)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者行政许可不受理告知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受理内部审批表、行政许可外部文书盖章审批表(受理阶段)等;
(九)行政许可办理流转单、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行政许可条件整改意见书等;
(十)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听证)告知书、特别程序期限告知书、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等;
(十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行政许可听证笔录、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行政许可听证报告、行政许可外部文书盖章审批表(听证阶段)等;
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等)委托书、检验(检测、鉴定结论或者专家评审)意见书、
(十二)送达凭证;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凭据;
(十三)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
(十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卷材料;
(十五)结案报告;
(十六)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
(十七)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
(十八)备考表。
行政许可案卷副卷材料一般包括:
(一)案件处理内部审批材料;
(二)听证报告、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三)集体讨论记录;
(四)签发文书底稿;
(五)有关负责人批示意见;
(六)其他不宜公开的材料。
第六十四条录音、录像等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内容,随卷归档。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六十六条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用铅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
第六十七条案卷装订前应当对文书材料实施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纸张过小、订口过窄或者有字迹的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第六十八条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六十九条工作人员在立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局档案室办理案卷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归档。
第七十条案卷归档后,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以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和林业局名义实施的“一审一核”行政许可事项,文书中“业务单位(科室)审查意见”由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工作人员签发;“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意见”由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法制员签发;“主体负责人审批意见”授权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发。
主体实施非行政许可的登记、备案、年检等行政权力,其文书制作及归档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七十二条行政许可文书格式由局法制工作机构依照本规范监制,由局公布施行。
第七十三条本规范未明确事项依照《浙江省行政许可办件质量评查标准》、《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四条本规范自年3月1日起施行。原富阳市农业局印发的《富阳市农业行政许可文书制作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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