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上市政策富阳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
据了解,为进一步优化富阳企业融资,促进经济发展和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推进我区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政府提出《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富政函〔〕3号)。
企业直接融资涉及的各项资金奖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发改局(金融办)、财政局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办理兑付手续。
对拟上市企业的奖励和扶持政策按照《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兴市战略的若干政策意见》(富政〔〕4号)和《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阳市培育和扶持企业上市实施细则的通知》(富政函〔〕95号)等文件执行。
对股权投资机构的奖励和优惠政策按照《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富政函〔〕52号)执行。
具体情况看以下内容
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宏观调控和金融政策变化,切实做好资金要素保障,大力推动各类直接融资工具的广泛应用,进一步优化富阳企业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创新融资模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发展方式转变和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8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债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号)精神,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意义
企业直接融资分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包括企业上市融资、增发和配股融资、私募股权融资等;债权融资包括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大力发展企业直接融资,有利于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融资结构,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利于加快企业转变经营方式,规范经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率,提升品牌效应,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利于完善区域金融市场体系,优化金融资产配置,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不断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政策环境,提升服务水平,形成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完善扶持政策,积极推动企业开展直接融资
(一)进一步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
1.建立健全企业上市培育机制,扩大上市后备资源培育的广度和深度,夯实企业上市基础。深化企业上市服务,切实做好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和申报上市过程中问题的排查和解决,指导推进拟上市企业规范运作。加强与证券交易所和有关中介机构的沟通,协调提供优质服务,共同推进企业上市。对拟上市企业的奖励和扶持政策按照《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兴市战略的若干政策意见》(富政〔〕4号)和《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阳市培育和扶持企业上市实施细则的通知》(富政函〔〕95号)等文件执行。
2.鼓励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实现再融资。对成功实现增发、配股等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0.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企业在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3.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企业因会计审计调整增加利润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鼓励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对成功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强化企业在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服务。对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积极提供准入服务。市发改局(金融办)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组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分阶段加以培育。
(三)加快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
6.积极引进和组建各类股权投资企业以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形式的子基金,做大做强我市股权投资产业。对股权投资机构的奖励和优惠政策按照《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富政函〔〕52号)执行。
7.鼓励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吸引各类股权投资企业来富开展业务,加快推进我市企业完善股权结构和比例,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营。对成功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的企业,按所募资金0.5%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大力发展企业债权融资
8.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债券融资工具;鼓励上市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对成功发行1年期及以上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大型企业和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的上市企业,按所募资金的0.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成功发行1年期及以上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按所募资金的0.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9.鼓励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和集合票据。对成功发行1年期以上集合债、集合票据的企业,且未由财政性基金提供增信的,按各自募集资金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设立企业发债增信保证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为我市企业发行区域集优债券提供信用增进,支持和鼓励我市企业发行区域集优债券。
三、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11.健全工作机制。市发改局(金融办)具体负责企业直接融资的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市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口联络和各项服务工作,对企业直接融资涉及的审批事项,应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共同营造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的良好氛围。各乡镇(街道)要做好辖区内企业的调查和筛选工作,推荐优质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工作。
12.落实工作责任。企业直接融资工作列入年度专项考核,根据直接融资的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确定考核得分。
四、其他事项
13.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政策的企业,其注册地和募集资金投资地应在富阳市行政区域内。
14.其他本办法未涉及的企业直接融资,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政策执行。
15.企业直接融资涉及的各项资金奖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发改局(金融办)、财政局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办理兑付手续。
16.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市发改局(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富阳市人民政府
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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