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期为三年

2011年4月8日,原富阳市供电局与被告凯润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由富阳市供电局向被告提供单回路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并约定电费的结算付款方式为:每月5日供电方进行第一次数据采集,结算电费于当月11日前到达供电方账户;每月15日供电方进行第二次数据采集,结算电费于当月21日前到达供电方账户;每月25日供电方进行第三次数据采集,于每月底前到达供电方账户如用电方逾期交付电费,则应支付违约金,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14年4月7日止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双方均未对合同履行提出书面异议,合同效力按本合同有效期重复继续维持2013年6月27日,原告企业名称由富阳浙江省杭州富阳市市供电局变更为国网浙江富阳市供电公司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电,被告尚欠原告2014年8月份的电费3426.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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