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这些当事人,我们喊你来领判决
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 告
()浙民初号
陆利琴(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杜墓村杜墓):
本院受理原告何根龙与被告邵学科、陆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邵学科、陆利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根龙借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邵学科、陆利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吴贤祥
联系-
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张裕龙与被告邵学科、陆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邵学科、陆利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裕龙借款元;二、被告邵学科、陆利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原告张裕龙自年1月6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暂算至年11月5日为元;三、被告邵学科、陆利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原告张裕龙自年10月2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邵学科、陆利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吴贤祥
联系-
联系 告
()浙民初号
俞晓清(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亭山村新农村)、
俞晓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亭山村新农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和支行与被告俞晓清、叶永茂、钟震宇、俞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俞晓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和支行借款.46元,并支付自年1月23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罚息(以.4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算);二、被告叶永茂、钟震宇、俞晓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原告预交元),由俞晓清、叶永茂、钟震宇、俞晓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吴贤祥
联系-
联系 告
()浙民初号
陆利琴(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杜墓村杜墓):
本院受理原告金荣水与被告邵学科、陆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邵学科、陆利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荣水借款元,支付从年2月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以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邵学科、陆利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吴贤祥
联系-
联系告
()浙民初号之一
蒋建华(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双溪村双溪坞):
本院受理原告何中炳与被告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蒋建华归还原告何中炳借款人民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由被告蒋建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杨平洪
联系-、
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赵兰定与被告李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佳锋归还原告赵兰定借款人民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佳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赵兰定支付利息元(该利息自年3月5日算至年9月5日)及自年11月10日起至上述第一项借款实际给付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预交元),由被告李佳锋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杨平洪
联系-、
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方利群诉被告刘国富、何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国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方利群借款人民币270元。二、被告何洪芳对上述其中的元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刘国富、何洪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姜文宪
联系-
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汤正申诉被告孙申良、何茂菊、孙申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孙申良、何茂菊归还原告汤正申借款00元,支付自起诉日年1月12日起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被告孙申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孙申良、何茂菊、孙申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卢杭雨
联系-
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方利群诉被告吴志忠、倪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志忠、倪祥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方利群借款本金120元。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吴志忠、倪祥凤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彭明月
联系-
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富阳木材市场树林木材经营部诉被告倪雪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倪雪玉支付原告富阳木材市场树林木材经营部货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倪雪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徐文斌
联系方式:-
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何阿凤为与被告叶爱娟、叶爱芳、金爱琴、金士松、金士水、叶爱平、叶莲芳赡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自年11月8日起,在原告何阿凤医疗费、护理费总额30元的部分,由被告金士松、金士水、金爱琴、叶爱芳、叶爱平、叶莲芳平均负担,凭相关票据于每年12月31日、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前各结算、支付一次;二、当原告何阿凤自年11月8日起的医疗费、护理费总额超过30元后,对超过部分的医疗费、护理费,由被告金士松、金士水、金爱琴、叶爱娟、叶爱芳、叶爱平、叶莲芳平均负担,凭相关票据于每年12月31日、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前各结算、支付一次;三、驳回原告何阿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缓交),由被告金士松、金士水、金爱琴共同负担40元,被告叶爱娟、叶爱芳、叶爱平、叶莲芳共同负担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叶磊磊
联系-
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洪诉被告徐利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你们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黄吉炜撤回对被告盛杭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吉炜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卢杭雨
联系-
联系 告
()浙民初号
章建法(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东路):
本院受理原告王雪军诉被告章建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章建法归还原告王雪军借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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