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严查高污染排

为有效减少和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濮阳市城区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在主城区严查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查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种类包括:

(1)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或货车:

(2)三马车、拖拉机及其他明显冒黑烟的机动车(简称黑烟车);

(3)尾气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

(4)其他造成空气环境严重污染的车辆;

二、禁止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行驶的时间及区域范围:

龙盘路以北,金水路以南,范莘路以东,榆林路以西(不含以上道路);

限行时间全天24小时禁止高污染机动车通行

三、查处措施

公安机关采取“不定时、流动式、抓现行”的方式,严查超标排放车辆上路行驶和闯禁交通违法行为。一旦发现有违反规定驶入禁行区域、超标排放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扣留、处罚。对纳入淘汰范围的车辆在登记系统内予以标记,录入缉查布控系统,实施重点查缉。

四、法律责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以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百元罚款。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一百元罚款,记3分。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记12分,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本通告之规定,合理安排车辆运行时间和路段,公安机关将对行径辖区的车辆存在机动车高污染排放、撒漏、驾驶报废车等违法行为保持执法零容忍,对查处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厉处理。

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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