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节前最后一期公告,请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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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   本院受理原告施华胜诉被告方无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施华胜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材料款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12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马骏、顾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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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晶港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勇、钟淑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年9月14日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颜燕香、孙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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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支行诉被告刘江锋、刘东林、王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刘江锋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支付截至年6月25日的期内利息.44元、罚息.18元、复息.44元,合计.06元,并继续支付至年6月26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以未付本金元为基数,复息以未付期内利息.44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1.‰计算);二、判令被告刘东林、王锋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12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黄赛琼、孙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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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源支行诉被告杭州富阳创森电子有限公司、王明松、李武军、俞羊君、李燎峰、姜秋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杭州富阳创森电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支付截至年7月7日的期内利息.4元,合计10.4元,并继续支付自年7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罚息(罚息以未付本金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二、判令被告王明松、李武军、俞羊君、李燎峰、姜秋珍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12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林萍、孙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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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杜志成诉被告何建平、吴富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何建平偿付由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69元,案件诉讼费及执行费元,以上款项共计.69;二、判令被告何建平赔偿原告代偿款利息损失(以元为基数,自年5月25日起至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年8月20日起至年5月24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69元为基数自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上款项暂计至年7月18日为.73元);三、被告吴富荣就上述款项中原告向被告何建平不能追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12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李滨、李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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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江荣华诉被告董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12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韩辉、唐依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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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陈琪良诉被告徐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五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12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罗迪、洪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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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周鸣钟诉被告俞新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元,并以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年6月28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暂算至年6月27日为.5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12月16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沈光翠、胡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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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万丰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俞新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元,并以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年6月28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日止的资金占用利率费(暂算至年6月30日为.72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12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吴贤祥、胡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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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何顺贤诉被告王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0元;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12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颜燕香、胡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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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邵永成诉被告李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邵永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7,扣除其已经预付的赔款元,余款.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邵永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59元,扣除其已经预付的赔款元和邵永成应负担的鉴定费元,余款.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邵永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预缴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邵永成负担.5元;被告李晨负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姜文宪、孙杭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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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洪诉被告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忠归还原告李国洪借款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张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潘剑丽、夏逸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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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郑杨诉被告邓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邓升国归还原告郑杨借款元,支付自年6月1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郑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杨负担.5元,被告邓升国负担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潘剑丽、夏逸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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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裘松元、陈利美诉被告彭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彭伟支付原告裘松元、陈利美剩余租金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二、被告彭伟支付原告裘松元、陈利美自年8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年4月14日为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彭伟负担。原告裘松元、陈利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彭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李滨、孙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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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原告喻国勤诉被告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汪霞归还喻国勤借款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汪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熊永义、季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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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胡林芽诉被告汪洪彪、李春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汪洪彪、李春芽共同归还胡林芽借款本金00元、支付借款利息元,共计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汪洪彪、李春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陈琴霞、曾雪妍

联系-

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燕群、雷圣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燕群、雷圣栋归还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元,并支付截至年8月29日止的期内利息.42元、罚息.11元及自年8月30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77元的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4.93%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赵燕群、雷圣栋支付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律师费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对被告赵燕群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照为沪CV、车辆识别代号为LBVKYJSF、发动机号为E)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赵燕群、雷圣栋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林萍、裘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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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支行诉被告夏永海、吴小红、陆银花、徐国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夏永海归还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支行借款本金元,支付截至年2月5日的期内利息.09元、复息.6元及自年2月6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的罚息及复息(罚息以借款本金元的未还部分为基数,复息以期内利息.09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吴小红、陆银花、徐国飞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夏永海、吴小红、陆银花、徐国飞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林萍、裘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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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张炜诉被告封加红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张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张炜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韩辉、唐依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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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王胜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送达()浙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申请延期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姜文宪、孙杭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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