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追偿
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诉被告李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92元及违约金.55元(违约金暂计算至年4月25日,之后以.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物业服务费实际付清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8月1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何建胜、吕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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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王明华诉被告杭州长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拖欠工程材料款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8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傅红盛、叶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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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孙铁男诉被告何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元,并以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8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场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王军华、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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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张英英诉被告范柏苗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张英英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范柏苗支付原告张英英代为偿还的借款.14元,以及利息.5元(暂以.58元为基数自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年5月13日为85.6元,以.56元为基数自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年5月13日为34.9元,此后利息以.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年5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范柏苗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8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龙羊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韩辉、雷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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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叶爱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叶爱明支付代偿款.6元;2.判令被告叶爱明支付尚欠保费.15元(年4月9日止年7月27日:元/月÷30日×天-1.84元-0.01元=.15元);3.判令被告叶爱明支付违约金.61元(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年7月27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年3月16日为.75元×24%/年÷日×日=.61元,此后另计);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叶爱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8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龙羊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韩辉、雷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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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申请人杭州富阳协诚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朱云兰以被申请人杭州富阳受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异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破产清算副本材料等。你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审查该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裁定。该破产清算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需要送达的案件信息及相应材料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黄赛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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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何文祥、韩幼云与被告杭州富阳张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张显林、费银凤、张立锋、张锋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杭州富阳张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何文祥、韩幼云代偿款1224元,并赔偿以1224元为基数,自年10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张显林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何文祥、韩幼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杭州富阳张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显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何建胜、孙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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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辉显、叶日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辉显偿还原告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垫付的代偿款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吴辉显就上述第一项款项支付原告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从垫付之日即年9月4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告叶日星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吴辉显、叶日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史燕芬、黄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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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代中凯与被告陈文辉、倪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文辉归还原告代中凯借款元;二、被告陈文辉自年12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代中凯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元为基数);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被告陈文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倪存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陈文辉、倪存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马骏、丁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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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朱金龙与被告黄小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小荣支付原告朱金龙运输费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合计元,由被告黄小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马骏、丁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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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余小明与被告倪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倪国峰归还余小明借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倪国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王军华、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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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英诉被告郎爱仙、陈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郎爱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玉英借款本金元、支付自年2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以借款本金元为基数);二、驳回原告王玉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郎爱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俞菲、董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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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佳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永佳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拓磊石材有限公司、许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杭州富阳永佳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佳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二、被告杭州富阳永佳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佳博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元为基数,自年8月3日起至年8月19日按4.2%的年利率计算为.05元,自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三、被告杭州拓磊石材有限公司、许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由被告杭州富阳永佳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拓磊石材有限公司、许飞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傅红盛、叶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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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陈生富诉被告周宽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宽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生富劳务工资元。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宽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史燕芬、黄海波
联系-
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公司诉被告徐茂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茂松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公司保险理赔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徐茂松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姜文宪、金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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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陆生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陆生水归还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陆生水支付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按本金.89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本金.89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年8月20日起至陆生水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戚利尧、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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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英诉被告郎爱仙、陈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郎爱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玉英借款本金元、支付自年2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以借款本金元为基数);二、驳回原告王玉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郎爱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俞菲、董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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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陆生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陆生水归还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陆生水支付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按本金.89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本金.89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年8月20日起至陆生水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杭州远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戚利尧、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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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丁少卫与被告池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池良军归还原告丁少卫借款本金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二、被告池良军支付原告丁少卫年12月19日前的利息元及以本金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的标准支付自年12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42.50元,保全申请费元,合计.50元,由被告池良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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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综合办张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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