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女子被脱落墙皮砸中脑袋她把一整栋楼
△漫画王怀申
被墙皮击中头部后当场昏迷事情发生在年7月,市民李女士在经过城区龙浦街商业城附近时,一幢楼房六楼的室外墙墙皮脱落,直接击中了她的头部,导致她现场昏迷。
随后,李女医院就诊,并在急诊之后转入住院部,合计住院20天,出院后遵照医嘱休假半个月。住院期间,李女士请了护工,花费护理费元。她的丈夫为事故奔波、照料她,在此期间无法工作。
李女士出院后了解到,该栋房屋共六层,其中二楼至六楼为住宅;一楼为店面,房东为某金属公司。
李女士认为住宅和店面的全体业主系房屋外立面的共有人,而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该房屋的管理机关,对该房屋负有维护及管理职能,遂将该房屋的所有业主及区住建局等共计31位责任人(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所有被告共同支付她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76元。
被告的各方纷纷提出异议部分被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提出,该栋房屋属于金属公司和另一家公司两个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房改房。金属公司售房时,在与购房人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中载明,房屋共用部分和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由金属公司负责。故被告金属公司兼具一楼店面所有人和共有部分管理人双重身份。
对于该案件,被告的住户持不同看法。相当一部分业主认为外墙脱落与业主没有任何关系,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住户陈某认为该房屋属于房改房,由金属公司收取房屋维修基金转交给房管处。而住户无权决定维修时间和维修理由,在维修过程中要负的安全责任控制也由施工单位掌控,所以住户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区住建局表示,该局并非该栋楼房的管理人,根据《富阳市共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十条之规定,已售公有住房共有部分的管理人是住房所有人和售房单位,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仅负责依申请组织维修,而事故发生之前,该局并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维修申请。此外,根据金属公司与住房购买人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楼房的共用部分和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由金属公司负责,金属公司应对该涉案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据了解,在该案开庭审理前,李女士已经与该金属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新闻助读:
外墙属于整幢楼全体业主的共有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物件损坏责任》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在该案中,李女士被六楼外墙脱落的墙皮击中,大部分人不理解为何她有权将整幢楼所有业主告上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均应当认定为业主共有部分。涉案房屋的六楼外墙属于整幢楼全体业主的共有物。在实践中,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被侵权人可以将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一起告上法庭,上述三方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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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倪慈丹通讯员富法
编辑胡红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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