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的政策,我们都要小微企业培育政策
1.工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多措并举助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工商个字〔〕7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3.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全面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知发管字〔〕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年)的通知(工信部规〔〕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年)的通知(浙政办发〔〕62号)
6.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助力小微企业成长十项举措的通知(浙工商民营〔〕1号)
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15号)
8.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70号)
9.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实施小微企业服务券的指导意见(浙经信企规〔〕号)
10.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管理和评价办法(浙经信企创()号)
11.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浙江省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实施意见(杭银发〔〕号)
12.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阳区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富政办〔〕号)
1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的意见(萧政发〔〕92号)
14.关于印发高新区(滨江)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15.关于印发《杭州未来科技城科创型企业产业化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科(创)管〔〕57号)
16.关于印发《杭州未来科技城(海创园)鼓励企业申报专利财政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科(创)管〔〕82号)
17.关于印发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两创办〔〕3号)
18.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号)
19.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新办发〔〕71号)
20.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鄞政办发〔〕号)
21.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区政办发〔〕91号)
22.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年)的通知(温政办〔〕77号)
2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方案的通知(温政办〔〕12号)
2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年)的通知(乐政办发〔〕63号)
25.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年)的通知(永政办发〔〕号)
26.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的通知(瑞政办〔〕72号)
27.关于印发《嘉兴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经信中小企号)
28.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实施意见(~年)的通知(桐政办发〔〕号)
29.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实施方案(-年)的通知(平政办发〔〕号)
3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湖政办发[]号)
31.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征求稿)
32.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长政办发〔〕号)
33.长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大众创新创业加快重点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34.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绍市监管〔〕71号)
35.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63号)
36.绍兴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绍银发〔〕70号)
37.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小微企业主体升级升档的实施意见(虞政办发〔〕号)
38.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虞政办发〔〕号)
39.关于印发绍兴滨海新城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滨海委〔〕69号)
40.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号)
41.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号)
42.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政发〔〕59号)
43.关于印发义乌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44.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磐政办〔〕号)
45.金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金残劳[]2号)
46.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年)的通知(衢政办发〔〕84号)
47.关于印发柯城区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年)的通知
48.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年)的通知
49.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49号)
50.嵊泗县创新券管理办法
51.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台政办发〔〕90号)
52.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72号
5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台州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19号)
5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年)的通知(台政办发〔〕72号)
55.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实施方案(-年)》的通知(临政办发〔〕号)
56.关于印发《仙居县小微企业“助保贷”合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仙政办发〔〕号)
57.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昌县小微企业帮扶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遂政办发〔〕号)
58.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金融帮扶促进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发〔〕74号)
59.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创新劵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发〔〕60号)
小微企业培育政策(国家/省级/市/县)内容(部分)工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多措并举助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工商个字〔〕70号)一、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营造小微企业便利化准入环境。
积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优化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和退出机制。在深入推进企业“五证合一”、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开展“多证合一”改革,切实降低创业营商的制度性成本。深入推进简易注销改革,畅通退出渠道,对名存实亡的小微企业加速市场出清,提升“全流程便利化”服务水平。
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在保留原有纸质登记的基础上,实现网上登记注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一整套电子化登记和营业执照快递送达服务,实现登记“零见面”。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环境的应用。
推进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开放名称库、建立完善名称查询比对系统,对查询申请的名称进行自动筛查服务。简化申请审核流程,申请人可以通过比对系统以“即查即得”的方式直接提交申请,探索建立快速处理机制,为申请名称和加强名称保护提供最大便利。
深入推进“先照后证”改革。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工作,理顺“证”、“照”关系,严格落实“双告知、一承诺”制度,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与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共享应用。
二、强化小微企业名录功能,提升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落地的精准性。
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名录的社会知晓度,在各级登记窗口发放小微企业名录宣传页,张贴小微企业名录 主动开展横向合作,健全小微企业信息互联共享机制。鼓励充分利用小微企业名录数据资源,与金融、人社、教育、科技等部门合作,为落实各项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基础,将小微企业名录打造为扶持小微企业的主要数据平台和服务平台。
充分利用小微企业名录,参与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评估工作,加强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示范宣传。
深入开展对本地小微企业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进一步拓展小微企业名录的分析和服务功能,形成小微企业相对统一完善的统计体系和相对准确的数据系统,及时了解小微企业生存状态,为推进大数据监测服务奠定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一章 财税支持
第八条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第十二条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第二章 融资促进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九条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第二十条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二条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国家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国家简化中小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
第四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第三十三条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实施。
国家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
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参与标准的制定。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建立和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
国家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八条国家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十九条国家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
第六章 服务措施
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十八条国家支持有关机构、高等学校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培训,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教育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支持职业教育院校教师和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双向交流,创新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十九条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加强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条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
第五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全面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知发管字〔〕号)一、实施专利导航,支撑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发挥专利信息资源对产业运行决策的引导作用,依托各类平台探索建立专利导航研究推广中心,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为中小企业定期推送高水平、高质量、低成本的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建立通畅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加强对区域、行业和企业预警信息的收集发布,指导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推动建立专利导航企业发展工作机制。发挥专利制度在产业竞争市场的控制作用,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实施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帮助中小企业加强产业核心技术与关键环节的专利布局,提升企业应对竞争的主动权。
二、建立激励机制,激发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活力
促进高价值专利培育。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知识产权创造投入力度,引导中小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激励和利益分配制度。推进产学研合作,引导高校、科研组织与中小企业建立健全订单式的专利技术研发机制。
优化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的数量和质量、增幅和实施情况纳入相关引导政策考核指标体系,将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作为对科技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坚持多措并举,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能力
创新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方式。充分发挥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作用,设立专业化的服务模块,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转移转化。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将闲置专利低价向小微企业许可或转让,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支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活动。倡导社会资本参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转移转化,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流转储备、转移转化风险补偿等活动。
完善支撑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的融资渠道。完善知识产权间接融资渠道,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众筹平台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新型金融产品。发展知识产权直接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相关政府性投资基金、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年)的通知(工信部规〔〕号)一、加大财税支持
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通过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带动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省市设立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节能减排,以及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文化产业和民族特色产业等领域初创期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各类服务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等市场薄弱环节予以支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市场化长效机制。继续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大政策执行监管力度,确保政策时效。
加强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进一步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让广大中小企业知晓用足政策。结合新情况、新问题,统筹研究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政策储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年)的通知(浙政办发〔〕62号)一、从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积极鼓励大学生、科技人员和回国留学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支持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征得单位同意后在职创业的,其收入在照章纳税后归个人所有;支持职务成果转化工作,应用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60—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回国创业,对入选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首个资助周期为3年,资助期限内对每个团队投入经费不低于万元,其中省级财政投入不低于万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科技型创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作为投资者个人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助力小微企业成长十项举措的通知(浙工商民营〔〕1号)一、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工位号注册。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通过集群注册、商务秘书公司等改革措施,在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园(基地)、楼宇产业园、文化产业园等区域内的创客,可按工位号登记注册。
二、放宽小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对物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装备、互联网+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允许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参照行业习惯或专业文献核准登记。
三、实施创客创业全程帮办。根据特色小镇、众创空间等区域内的小微企业以及创客的创业创新需求,列出服务菜单,供创客自主选择,并为创客创业提供包括工商注册登记、商标注册培育、信用指导等方面的帮办服务。
四、对重点产业小微企业著名商标认定实行政策倾斜。在特色小镇、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科技园区等小微企业集聚的区域,建立品牌指导站和品牌培育库,制定品牌发展规划,加强跟踪指导。对七大万亿产业、文创产业和黄酒、丝绸、茶叶等历史经典产业的小微企业,给予省著名商标认定政策倾斜。
五、开展实体市场小微经营户电商提升计划。加快实体市场与网络市场融合发展,通过对接互联网公共平台、自建网络平台、组织网络培训等方式,推动实体市场内小微企业开展电商业务,拓展网上销售渠道,推进传统市场转型升级。
六、启动以商业秘密保护为重点的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行动。在特色小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科技创新型企业设立护密维权指导站或联系点。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制订示范文本,重点指导科技型小微企业,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水平。加大对侵犯小微企业商业秘密、商标权、商号权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七、组织万家百场小微企业培训活动。发挥“双对接”活动中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中关村以及国内外产业并购团队等机构的合作优势,并组织专家,为00家小微企业开展百场有关现代技术、现代金融、财务管理、经营管理、法律咨询、创意设计、创业辅导等方面的培训。
八、联合专业机构实行分层分类专业化服务。深化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省期货行业协会、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等专业机构的合作。对初创型企业,开展代理建账建证、代理记账、代理年度报告申报等对接服务;对0家在新三板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对接专业审计、鉴证和评估服务;对0家科技型小微企业,对接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法律服务;对产业集群内的小微企业,对接锁定原材料、产成品价格波动风险等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15号)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制定“专精特新”企业入库培育标准,实行省、市、县分级培育。对“专精特新”培育企业的产品、产值、税收、用地、能耗、安全、环保等信息进行综合管理,定期开展监测分析。制定“隐形冠军”认定标准,遴选一批“隐形冠军”企业。各市、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根据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对照培育标准,确定培育名单,制定培育计划和扶持措施,建立联系帮扶制度。
培育新型小微企业。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小微企业。鼓励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带技术成果创办小微企业,优先纳入科技型小微企业扶持。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全面推进高校创业学院建设。引导小微企业从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型,支持小微企业面向行业、区域、大型制造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创业新模式,培育一批小规模定制、云制造、虚拟生产、创意设计等新业态小微企业。建设新型制造的众创空间,支持大型企业自建创客工厂,推广创客沙龙、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鼓励众创空间与科研机构、大型企业合作搭建制造业创新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高端装备使用、原型设计开发、生产工艺咨询、产业链配套等服务。
建设“升级版”小微企业园。提升块状经济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水平,推动创新要素向小微企业园汇集,加快“双创”成果和“专精特新”企业向小微企业园集聚。提升小微企业园公共服务能力,针对“专精特新”发展需求,提供完善的生产经营基础设施和人才、技术、管理、融资、培训、政策、信息化等公共服务。强化小微企业园规范管理,制定准入条件,严把入驻关口,建立小微企业园备案、统计和绩效评价机制。各地要保障“专精特新”培育企业发展空间,科学编制小微企业园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安排部分指标,专项用于支持建设小微企业园。到年,全省新增小微企业园家。
加强创新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科技大市场促进创新成果转化的重要作用,加快创新成果向中小微企业转化,为企业提供精准的技术信息和对接服务,到年全省面向“专精特新”培育企业技术成果转让交易额达到亿元。分行业制定块状经济技术改造提升路线图,集中力量开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攻关,推广一批重大共性技术创新成果。鼓励各地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中小微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展工程化研究应用。对中小微企业首次转化使用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在资金扶持、项目立项、用地、经营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
加强融资对接。建设小微企业贷款服务平台,提升贷款透明度和时效性,开展服务排行评价。鼓励各地设立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政府性担保机构,构建覆盖全省、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性担保体系。引导各类创投机构对接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新三板上市、股交中心挂牌、开展并购重组给予优惠政策及奖励。对投资“专精特新”培育企业1年以上的风险投资机构,各地可通过设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形式,按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风险补贴。举办浙江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搭建中小微企业投融资平台,每年推动家“专精特新”培育企业与股权投资机构成功对接
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70号)一、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二、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优先支持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工业设计基地和泛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创业者。
三、创新券原则上“先领先得、见票即兑”。企业凭营业执照、创业者凭身份证完成云服务平台用户注册,企业、创业者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各级科技部门不得额外增加审核标准,设置发放障碍,提高申领门槛。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创业者可多次申领创新券。原则上在申报周期内每个企业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每个创业者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也可自主确定最高申领额度和单项技术合同支持比率。各地财政部门依据创新载体和企业在线提供的技术合同、发票、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明材料即时兑付,1个月安排兑付1次。创新载体也可根据创新券接收情况自主安排兑付时间。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实施小微企业服务券的指导意见(浙经信企规〔〕号)(一)服务券是政府为引导、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上规升级而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是通过财政资金对小微企业购买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给予一定比例补贴的财政扶持方式。服务券是国际上通行的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种有效方式,是我省扶持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一项政策创新。推广使用服务券有利于优化财政资金使用结构和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提升小微企业公共服务质量,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和提升发展。
(二)按需申领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服务券采用公开形式发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照需求自愿申领。服务券只能专项用于抵扣签约服务机构的合同款,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同时为了体现精准服务和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相关部门应面向符合扶持条件的小微企业进行宣传、推介、说明,引导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领使用。
(三)服务券应重点补助小微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和报表报送、信息咨询、企业诊断和辅导、人才招聘和员工培训、融资担保、财务顾问、法律维权、技术服务和知识产权保护、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检验检测与认证、信息化应用、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服务项目。各地可根据小微企业的实际服务需求确定服务券补助的服务范围和重点服务内容,并适时进行调整和更新,不同服务内容可以设定不同的服务券抵扣使用比例。
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管理和评价办法(浙经信企创()号)号(一)为进一步发挥小企业创业基地在引导、推动和服务小微企业创新方面的作用,总结和吸收各地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平台建设中的实践,将小企业创业基地更名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简称“小微企业园”),原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更名为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基地)。
(二)小微企业园是创业创新项目产业化的成长平台,是“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发展的集聚空间。小微企业园应当针对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需求,提供完善的生产经营基础设施,集聚各类服务资源开展资本、人才、技术、管理、市场、政策、信息化等方面的有效服务。
(三)小微企业园实行分级管理。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全省小微企业园发展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确定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基地)。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小微企业园的规划、管理、服务等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市、县(市、区)级小微企业园。各地经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微企业园建设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小微企业园建设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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