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富阳房东们注意出租地下室贮藏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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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富阳区常绿镇一位房东因将贮藏室、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而被罚款元。
(网络图)
4月初,龙门派出所民警对富阳区常绿镇大章村俞某的地下室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地下室的两间房间内租住了三名外来务工人员,不符合居住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民警当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房东七日内需要改正,逾期不改正将处以罚款。俞某签了《责令整改通知》并表示会在7天内改正。
4月28日下午,整改期限到期后,民警再次对俞某的地下室进行检查,发现俞某未落实整改,仍旧将地下室出租给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民警依法将俞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并依据《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对俞某罚款人民币元。
这是依据年1月1日起实行的《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二十六条: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出租居住房屋供他人居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再次提醒,为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安全考虑,不要将贮藏室、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给他人居住。
记者赵向军通讯员张华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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